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七十九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一节 拘 传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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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