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一节 拘 传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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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七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