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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