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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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