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六条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