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