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五十七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七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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