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五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五十一条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