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