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