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四十八条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