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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