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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