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