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九条第三章 回 避第三十九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