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四章 附 则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提出的复议复核请求,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办理。
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