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 避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