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 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