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五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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