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回 避第三十五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