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三节 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公安机关将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