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 避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