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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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