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