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七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真诚悔罪;
(三)犯罪嫌疑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四)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应当及时履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