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条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应当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