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十章 特别程序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百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重点查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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