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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