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三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百一十四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