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三百一十三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百一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