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一十一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一条

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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