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零八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零八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交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和负责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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