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零四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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