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三百零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零四条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第三百零四条公安机关在执行刑罚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