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零三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三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执行期满,看守所应当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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