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零一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零一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