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条

第九章 执行刑罚 /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三百条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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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三百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