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八十二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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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八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