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二百六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六十二条第八章 侦 查 / 第九节 辨 认第二百六十二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