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二百五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八章 侦 查 / 第八节 鉴 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