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四条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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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