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二百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八章 侦 查 / 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二百四十四条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