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