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六节 查封、扣押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