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二百二十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二十条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二百二十条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