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行勘查的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