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一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二节 立 案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