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八条第二章 管 辖第十八条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