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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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