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并在材料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