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二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