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立案、撤案 / 第一节 受 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