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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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