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六节 羁 押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