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三十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四节 拘 留第一百三十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