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二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同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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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