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十二条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和配合,依法履行协查、协办职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协调和指导。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