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九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