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59号)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二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二)便于监视、管理;

(三)保证安全。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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